注会反垄断法律制度考点——四大垄断行为 + 安全港规则 + 申报新标准,一章讲透全部考点
反垄断法律制度是注会《经济法》第11章的内容,属于次重点章节。近三年平均每年考查4题,分值合计5分左右,以客观题为主,但近年来也开始在案例分析题中出现。2026年教材紧跟《反垄断法》2022年修订及配套规章的出台,新增了“数字平台垄断”考点,同时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也于2024年大幅调整。
本章的核心考题分为两大类:一是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二是判断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以下按四个板块逐一拆解,辅以2025-2026年真题考情。
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三条红线、三个例外
1.1 管辖范围:属地原则 + 效果原则
《反垄断法》采取“属地原则+效果原则”相结合的管辖模式——在中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在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同样适用。《反垄断法》还明确规定了三种适用除外情形: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但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同样适用《反垄断法》)。
记忆口诀:“属地加效果,两条都管到;农业知产豁免,重点行业不豁免”。
1.2 执法机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非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经总局概括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的执法工作,以本机关名义依法作出处理。
记忆口诀:“总局执法的,委员会协调的”。
二、三大垄断行为(核心考点,三选一必考)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分为三类: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1 垄断协议
#### (一)横向垄断协议(竞争者之间)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上述横向垄断协议,一旦达成,即推定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被告应对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2025年真题考法:在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审理中,举证责任分配是高频考点,考生需牢记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 (二)纵向垄断协议(上下游之间)
纵向垄断协议(上游制造商与下游经销商之间)是被《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纵向垄断协议:
-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上述两类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原则禁止的——一旦达成,即推定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经营者可以通过证明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来获得豁免。
安全港规则(2026年考点升级——本章最核心的增分项) :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确立了纵向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即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2025年12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111号令,细化了纵向安全港规则的适用标准:
| 协议类型 | 安全港条件 | 重点提示 |
|---------|----------|---------|
| 价格纵向协议(转售价格维持) | 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各自在相关市场每一年度的市场份额均低于5%;协议所涉及商品在每一年度的营业额均低于1亿元;两个条件须同时满足 | 2026年最新考点,对RPM协议有条件放宽,尤其需注意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可适用安全港。有证据证明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适用安全港 |
| 非价格纵向协议 | 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各自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每一年度的市场份额均低于15% | 2026年最新考点;有证据证明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适用安全港 |
| 知识产权领域 | 横向协议合计≤20%;纵向协议≤30% | 2019年指南标准,2026年仍适用 |
记忆口诀:“价格纵向5%+1亿,非价格纵向15%;知产领域两套标,横向20纵向30”。
#### (三)行业协会垄断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
2.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反垄断法司法解释》明确归纳了四要件,即: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被诉垄断行为;被诉垄断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实施被诉垄断行为缺乏正当理由。
####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认定时需考虑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市场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市场进入难度等因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可以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平台经济领域特殊考虑因素: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可以考虑相关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性、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两个以上的经营者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还应当考虑经营者行为一致性、市场结构、相关市场透明度、相关商品同质化程度等因素。
#### (二)滥用行为的类型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排他性滥用 vs 剥削性滥用的辨析(2025年真题考法) :排他性滥用是指损害竞争者的竞争地位,或者从根本上将它们排除出市场,主要形式包括掠夺性定价、搭售、价格歧视和拒绝交易等。剥削性滥用是指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对交易对方进行剥削,主要表现为不公平定价行为。
记忆口诀:“滥用四要件:地位加行为,效果加理由;排他损对手,剥削压交易方”。
2.3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我国对经营者集中采取的是强制的事前申报模式,即当事人在实施集中前必须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待执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集中。
#### (一)申报标准(2024年新标准,必背数字)
2024年1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最新修订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大幅提高了申报的营业额门槛: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或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必须同时满足门槛要求才需要申报。
营业额计算的特殊规则: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最终控制人控制的所有企业的营业额总和,不包括上述企业之间的营业额。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
记忆口诀:“全球120,境内40,双双过8亿;未达标准也须警惕竞争审查”。
#### (二)简易案件申报
大部分没有竞争问题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可以按照简易案件程序申报,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受托审查。
#### (三)免于申报的情形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可以免于申报。
#### (四)审查结果及限制性条件
审查后可能批准、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或禁止集中。限制性条件包括结构性条件(剥离资产)、行为性条件(开放网络、许可关键技术)以及综合性条件。若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未按规定申报的,依法调查。企业在申报门槛提高的同时,仍需审慎评估未达标准交易可能产生的竞争影响。
记忆口诀:“事前申报强制型,过线未报即违法;结构性加行为性,二类附加保竞争”。
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垄断)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目前已有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典型案例。
行政垄断案件审理的重点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且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如果被诉行政行为符合反垄断法专章规定的行为类型,即可直接推定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记忆口诀:“行政机关垄断权,限定交易限制流;合法合理看效果,推定排除可撤销”。
四、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4.1 宽大制度
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其处罚。对于第一顺位的经营者,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80%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二顺位的经营者,可以按照30%至50%的幅度减轻罚款。经营者组织、胁迫其他经营者参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妨碍其他经营者停止该违法行为的,执法机构不对其免除处罚,但可以相应给予减轻处罚。
记忆口诀:“宽大先报免处罚,第二顺位三到五”。
4.2 经营者承诺制度
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过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可以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可以终止调查。
4.3 反垄断民事诉讼
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间接购买人的消费者,只要因垄断行为受损,也可以作为原告。对于垄断行为,原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生效后提起。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调查为前提条件。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1至2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专家证人)。
2025年真题考法:反垄断民事诉讼是近年来反垄断法与司法考试结合的重要考点,考生需重点关注原告资格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4.4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个人住所不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查阅、复制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和资料;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但并非“冻结”“划转”的权力)。
4.5 相关市场的界定
相关市场的界定需考虑商品和地域两个维度,有时还会考虑时间维度。判断商品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的基本标准是商品间的“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界定商品市场可以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两个视角进行分析;需求替代是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分析视角。
记忆口诀:“界定市场替代表,需求供给两视角;时间商品加地域,三个维度灵活挑”。
五、法律责任
5.1 民事责任
垄断行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在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横向垄断协议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对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纵向垄断协议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证明,仍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5.2 行政责任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至10%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违反规定,可以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5.3 刑事责任
我国《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但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另外,《政府采购法》《串通招投标法》《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六、2025-2026年考试趋势与考前速记
6.1 数字速记卡
| 知识点 | 关键数字 |
|--------|---------|
| 安全港(价格纵向协议) | 5% + 1亿 |
| 安全港(非价格纵向协议) | 15% |
| 安全港(知识产权领域) | 横向≤20%、纵向≤30% |
| 市场支配地位推定门槛 | ≥1/2 |
| 经营者集中申报全球营业额 | ≥120亿元 |
| 经营者集中申报境内营业额 | ≥40亿元 |
| 单方境内营业额门槛 | ≥8亿元 |
| 宽大制度免除处罚比例 | ≥80% |
| 宽大制度减轻幅度 | 30%至50% |
6.2 反垄断法速记口诀
三大垄断行为:
> 横向纵向协议禁,滥用地位四要件;集中申报事前做,过线未报即违法。
安全港规则:
> 价格纵向5%+1亿,非价格纵向15%;知产横向20纵向30,举证责任在被告。
经营者集中新标准:
> 全球120境内40,两个8亿门槛爬;简易案件加速过,未达标准仍审查。
反垄断法是经济法考试中“重者恒重”的章节,反垄断行政执法、反垄断民事诉讼等考点考查频次较高。2026年新修订的纵向协议安全港规则和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是最新考点,需特别关注。数字考点集中,考前通过口诀强化记忆,做题时首先判断行为类型属于三大垄断行为中的哪一类,再套用相应规则,避免失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