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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考点——物权定位 + 创设取得 + 流转规则 + 房地一体 + 期满处理,四步厘清用益物权核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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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中用益物权的核心考点,在客观题与案例分析题中均有出现。许多考生对该知识点的掌握停留在“能在国家所有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的表面认知,对其内部构造——创设取得方式(有偿出让 vs 无偿划拨)、移转取得的具体条件、“房地一体”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期满后的差异化处理规则——往往混淆不清。根源在于未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的物权变动规则、“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一体化处分原则,以及“商业开发必须出让、公益用途方可划拨”的制度底线。

下面按用益物权定位、创设取得(出让与划拨)、移转取得(转让条件与房地一体原则)、使用期限与期满处理、消灭制度、高频考点速判、主观题答题模板七个模块,将所有考点一次理清。全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至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九十六条至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核心法律条文。

一、上位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用益物权体系中的定位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等。它区别于所有权(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也区别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重在交换价值,用益物权重在利用价值)。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权利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它是用益物权中最具经济价值的一类,也是房地产市场的权利基础。

二、创设取得——一级市场的两种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创设取得,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通过法定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设立给用地主体。包括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两种方式。

(一)有偿出让——市场化配置

有偿出让是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的主要方式,用地者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此项为强制性规定,不得以协议方式规避。

出让方式的三大形式

| 出让方式 | 适用条件 | 考点提示 |
|---------|---------|---------|
| 招标 | 须有三家以上单位投标 | 综合评定,不一定是价高者得 |
| 拍卖 | 须有两家以上竞买 | 价高者得 |
| 协议 | 条件限制,无法招标拍卖时方可采用 | 禁止用于经营性用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 |

(二)无偿划拨——行政配置

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① 适用范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商用开发与无偿划拨的绝对隔离(选择题必考) :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是划拨制度的核心限制,选择题常将“商业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作为错误选项。

②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通的关键程序,案例分析题中常考“未办理出让手续直接转让是否有效”的判断。

③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特殊规定:当事人以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对于拍卖所得,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才享受优先受偿权。换言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不能就全部拍卖款受偿,需先扣除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④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效力:出资人以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移转取得(二级市场)——转让与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等方式进入二级市场流通,适用“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房地一体原则。

(一)房地一体原则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简言之,即“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在处分时必须一并处分,不得分离。

抵押领域的一体化延伸:《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这是选择题中的高频陷阱——即使抵押合同未写明,法律也强制一体抵押。

(二)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

| 条件 | 内容 | 考场关键词 |
|------|------|----------|
| ① 支付全部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 | “已缴清出让金” |
| ② 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 | 房屋建设工程已开工,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25%以上 | “已完成25%开发投资” |
| ③ 成片开发土地形成建设用地条件 | 成片开发土地须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 “已形成建设用地条件” |
| ④ 建成房屋须持有所有权证书 | 转让时房屋已建成,须同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 “已取得房产权证” |

特别提示:成片开发土地转让时,须达到“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而非完成固定比例投资,这是区分房地产开发与成片开发的关键。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

  •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 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如准予转让但受让方不符合出让条件,政府也可决定不办理出让手续,此时转让方应将转让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四)不得转让的情形(选择题高频)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 序号 | 不得转让的情形 | 考场识别词 |
|------|--------------|-----------|
| 1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 | “未达25%” |
| 2 |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被查封” |
| 3 |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土地被收回” |
| 4 |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共有无权处分” |
| 5 | 权属有争议的 | “权属不清” |
| 6 |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 “无证转让” |
| 7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 |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 设立登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当事人之间订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未办理登记,物权不发生效力。此规则与不动产所有权变动规则一致,在案例分析题中高频出现,要求考生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
  • 变更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 注销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因取得方式和用途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无偿划拨——原则上无期限限制

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这是划拨与出让在期限制度上的根本区别。

(二)有偿出让——法定最高年限

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具体年限如下:

| 土地用途 | 最高年限 | 选择题秒判 |
|----------|---------|-----------|
| 居住用地 | 70年 | 问“居住用地最高年限”选70年 |
| 工业用地 | 50年 | — |
|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 50年 | — |
|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 40年 | 问“商业用地最高年限”选40年 |
|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 50年 | — |

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这是转让环节的期限规则,在计算题和年限判断题中高频考查。

出让期限的使用限制: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满处理——客观题必背

(一)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关键点

  • 自动续期无须申请,是法定效果
  • 是否需要缴费?《民法典》未明确规定,留待后续立法解决
  • 选择题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选项 “自动续期”为正确选项

(二)非住宅建设用地——须申请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使用:

| 步骤 | 内容 |
|------|------|
| ① 申请时间 | 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 |
| ② 准予续期 | 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 ③ 未申请或未获批准 | 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
| ④ 地上房屋归属 | 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申请1年的规则只适用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住宅建设用地即使不申请,也自动续期。选择题常将“非住宅提前1年申请”规则误用在住宅用地上,这是常见陷阱。

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收回的主要情形(《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

  •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如修建公路、铁路、机场、学校等)
  •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提前收回时,应当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划拨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八、土地用途管制与空间利用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这一规定为地下空间(如地铁、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和地上空间(如高架桥、空中连廊)的开发利用提供了物权基础。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例如,在地下设立地铁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不得损害地表已有的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九、高频考点速判表

| 题干特征 | 秒判结论 | 关键依据 |
|---------|---------|---------|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 | ✅ 自动续期 | 《民法典》第359条第1款 |
| “商业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 | ❌ 错误 | 商业开发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 |
| “工业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 | ❌ 错误 | 经营性用地应采用公开竞价方式 |
| “居住用地最高出让年限” | 70年 | 法定 |
|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最高出让年限” | 40年 | 法定 |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由转让方办理出让手续” | ❌ 错误 | 划拨转出让应由受让方办理并缴费 |
|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拍卖所得直接由抵押权人受偿” | ❌ 错误 | 应先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
|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 ❌ 错误 | 自登记时设立,合同生效不产生物权效力 |
| “抵押人仅以房屋抵押,未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土地抵押权不成立” | ❌ 错误 | 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一并抵押 |
|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 | ❌ 错误 | 非住宅须申请续期 |
|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须提前1年申请续期” | ✅ 正确 | — |

十、主观题答题模板

真题示例

>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因资金周转困难,甲公司拟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但此时,甲公司仅支付了50%的土地出让金,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尚未进行任何开发建设。

问题:甲公司能否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请说明理由。

答题模板

> 【判断】 甲公司不能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
>
> 【理由】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①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②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
> 【结合材料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仅支付了50%的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全部出让金,也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同时,甲公司尚未进行任何开发建设,显然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法定条件。
>
> 【结论】 因此,甲公司不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不得转让该土地使用权。

十一、考前速查表

| 考点 | 一句话记忆 | 关键法条 |
|------|----------|---------|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定义 | 占有、使用、收益,有权建造建筑物 | 《民法典》第344条 |
| 经营性用地出让方式 | 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协议为例外 | 《民法典》第347条 |
| 划拨适用范围 | 公益为主,商业开发不得划拨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 |
| 划拨转出让 | 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并缴费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 |
| 登记效力 | 登记生效,合同有效但物权自登记时设立 | 《民法典》第349条 |
| 最高年限(居住) | 70年 | 法定 |
| 最高年限(商业) | 40年 | 法定 |
| 出让转让条件 | 全部出让金+权属证书+开发投资25%(或形成建设用地条件)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 |
| 划拨转让条件 | 审批+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 |
| 房地一体转让 | 地随房走,房随地走,不可分离 | 《民法典》第356、357条 |
| 房地一体抵押 | 以建筑物抵押,土地一并抵押;反之亦然,未抵押的视为一并抵押 | 《民法典》第397条 |
| 不得转让的房地产 | 被查封、权属争议、无证、未达条件、共有未经同意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 |
| 住宅期满 | 自动续期 | 《民法典》第359条 |
| 非住宅期满 | 届满前1年申请,未申请无偿收回 | 《民法典》第359条 |
| 划拨出资 | 逾期未办土地变更手续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 公司法解释三 |

考前核心口诀

  • 物权登记才生效:合同有效物权无,登记才是生效门
  • 出让划拨两分法:商业开发要出让,公益用途可划拨
  • 房地一体不分家:地走房跟房随地,抵押转让都一同
  • 住宅到期自动续,非住提前一年申
  • 开发25%才能卖:出让转让须达标,划拨须经政府批

最后一句: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注会经济法考试中考查方式高度固定——取得方式看“出让/划拨”二分法,流转规则记“房地一体”和“25%开发投资门槛”,期限与续期区分住宅与非住宅。把划拨与出让在适用范围、转让条件上的本质区别理清,再把“登记生效”和“房地一体”两条主线抓住,这个考点就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