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招投标评标判定规则——否决投标七情形+串通投标五属于六视为,一张表分清每一个坑
招投标和评标,《法规》每年至少出3-5道题。不是知识点多难背,是出题人特别喜欢把“属于”和“视为”、“应当否决”和“可以否决”、“拒收”和“否决”混在一起考。很多考生背了结论,上了考场看到选项依然拿不准。
今天把招投标评标判定相关的所有规则,按历年真题出题频率排序,一次性拉透。
一、否决投标的七种法定情形——看到题干先对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七种情形,这是每年必考的考点,尤其在选择题和案例题的小问中反复出现。
必背清单:
①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缺一不可);
②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③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④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⑤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⑥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⑦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易混陷阱对比表:
| 情形 | 性质 | 处理方式 | 竞合辨析 |
|---|---|---|---|
| 投标文件无签字盖章 | 形式缺陷 | 应当否决 | 与未附共同投标协议并列否决情形 |
| 投标文件密封异常 | 形式问题 | 拒收(开标前) | 否决发生在评标阶段,拒收发生在开标之前,二者时间点不同 |
|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 实质性条件不符 | 应当否决 | 与投标限价、串通投标共同构成否决情形中的三剑客 |
|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 实质性要求不符 | 应当否决 | 视为重大偏差,否决投标 |
历年真题常考的两个坑:
坑1:题干说“投标文件未经盖章但法定代表人有签字”——缺盖章,否决!两样必须同时具备。
坑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不是否决,是拒收。否决发生在评标阶段,拒收发生在开标环节。两个考点的适用阶段不同。
二、串通投标——“属于”和“视为”一区分为两类
串通投标分三种:①投标人相互串通;②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③视为串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40条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作了细致区分,出题人就盯着“属于”和“视为”的差异出题。
2.1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5种)
①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2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6种)
①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应试区分要诀】
- 主动协商一致→ 属于串通投标
- 客观痕迹一致→ 视为串通投标(即法律推定)
- 两种在判定程序、举证责任上有区别,但一旦认定为串通投标,其法律后果相同:中标无效,并视情节处以罚款、取消投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6种情形归入一个逻辑链)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核心逻辑是“信息不对等”。由此归纳入六种法定情形:①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信息;②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③明示或暗示压低抬高投标报价;④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⑤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⑥其他串通行为。考场上见到描述与“信息不公允”相关的,直接归入此类串通投标。
三、联合体投标——“三无效+连带+资质就低”
联合体投标在高难度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中高频出现,《法规》每年都要考2-3分。以下三条是必背的结论性规则。
3.1 联合体资格条件“三条红线”
①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② 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③ 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成员分别承担相应专业任务,按各自专业资质判定,不强制一致。
3.2 联合体投标“三无效”
①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 投标无效;
②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的→ 投标无效;
③ 联合体各方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相关投标均无效。
3.3 联合体协议与合同签订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可以要求联合体中任意一方就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责任,该方承担后可向其他成员追偿。
四、评标委员会——5人/2/3/直定
评标是招投标的核心环节,组成规则和人数比例是客观题高频考点。
组成三要素:
① 成员为 5人以上单数(5、7、9人……);
② 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③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般项目: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特殊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4种人:
- 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 曾因在招标、评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中标候选人公示与确定——时间节点不能错
中标程序涉及多个时间节点,是历年真题的高频考点。
5.1 公示要求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日内 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 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 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2 确定中标人规则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出现以下4种情形时,招标人可以按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①放弃中标;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③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④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
5.3 中标通知书与合同签订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六、异议与投诉——先异议后投诉,时限卡准
异议和投诉的程序顺序和时限是选择题的必考点。
6.1 异议(向招标人提出)
| 异议对象 | 提出时限 | 招标人答复时限 |
|---|---|---|
| 资格预审文件 |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日前 | 收到后 3日内 |
| 招标文件 | 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 | 收到后 3日内 |
| 开标 | 开标现场提出 | 当场答复 |
| 评标结果 |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 收到后 3日内 |
6.2 投诉(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合法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日内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必须先提出异议的事项: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答复不满意才能投诉(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投诉期内)。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限: 收到投诉之日起 3个工作日 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投诉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综合速查表(60秒快查)
| 判定场景 | 结论 |
|---|---|
| 投标文件有单位盖章但无负责人签字 | 应当否决投标 |
| 联合体资格预审通过后更换成员 | 投标无效 |
| 同一专业联合体资质等级如何定 | 按较低单位确定 |
| 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编制 | 视为串通投标 |
| 投标人之间协商约定中标人 | 属于串通投标 |
| 评标委员会专家最低比例 | 2/3 |
| 评标委员会最少人数 | 5人 |
| 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 | 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日内,公示期≥3日 |
| 履约保证金上限 | 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
|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提出时限 | 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 |
|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提出时限 |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
| 投诉期限 |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日内 |
| 监管部门受理投诉时限 | 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 |
| 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时限 | 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 |
八、案例题速判法
做案例题时若出现招投标纠纷,可依以下规则快速判断——常见问法是“请指出投标有效/无效?”或“请判断招标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原则1: 评标委员会没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否决投标”。否决投标的七种情形,只要出现任意一项,评标委员会必须否决,没有例外。
原则2: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也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原则3: 标的额超过400万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依法必须招标且需公开招标,任何形式规避招标都构成违法。涉及国家安全、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等特殊情形的,可以依规定申请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并经批准,不得自行决定。
原则4: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取消其资格,终身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招投标评标判定规则,看似条条框框很多,核心就是三件事——能不能进(资格)、怎么评(程序)、谁中标(结果)。把否决投标七种、联合体三无效、评标委员会“5人/2/3”、串通投标“属于5+视为6”、中标后“3+3”、投诉“10+3+30”串一遍,考场上再见到招投标的题,你就能快速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