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公司破产考题——三张表记破产核心考点,三大程序分清清偿顺序
商法在法考客观题中约占25-28分,破产法通常占3-5分。主观题破产法不单独出题,但常与民法、民诉法以综合题形式出现,呈现出民商融合的考查趋势,一般分值在4到10分。
“2023年法考主观题涉及破产法的知识点考察较少,因此2024年考察的可能性相应地有所提升”——如果2025、2026年延续这一规律,破产法的分值很可能上升。但不管怎么考,核心考点就三张表、三大程序、一套民商融合的解题逻辑。
一、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明显缺钱”
破产原因是启动程序的法定前提,也是每年必考的客观题。考法很简单:给一个案情描述,判断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分两条路,满足任意一条即可:
第一条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不能清偿”三标准:债权债务依法成立 + 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 +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
- “资产不足”判断标准:以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显示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
第二条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适用情形: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③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⑤其他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
⚠ 考点避坑: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人有清偿能力的,不能作为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抗辩理由。比如,甲公司老板王某个人有别墅豪车不能替甲公司免“病”——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人有清偿能力,不等于债务人自己有清偿能力,这两个问题是独立的。
二、破产受理的三类核心后果——受理后才开始“算账”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后,三件事同时发生:
① 指定管理人,禁止个别清偿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特别注意:抵押债权人也在“禁止个别清偿”范围内,受理后债务人不能单方清偿抵押债权。
② 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 考点避坑:待履行合同仅限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果一方已经履行完毕,不适用此规则。
③ 保全解除、执行中止、集中管辖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中止。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注意:上述措施针对的是破产受理前已经发生的保全和执行程序,破产受理后的新诉讼仍需在破产法院集中管辖。
三、债务人财产的四大“权”——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追回权
这是债务人财产章节的核心考點,主客观题都会涉及,法条对应明确。
(一)可撤销行为——破产受理前1年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行为:
- 无偿转让财产
-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 放弃债权
此外,6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损的)也可撤销。
⚠ 考点避坑:个别清偿行为是否构成偏颇清偿,要看是否使债务人财产受损,以及债权发生时间是否在破产受理3个月前到期,前者可撤销,后者无效。
(二)追回权与取回权
- 追回权:管理人可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 取回权:权利人可基于物权等权利取回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被其占有的财产。例如,乙公司发货后,管理人于受理后收到该批设备,若设备在受理前已发货且乙公司保留所有权,乙公司可以取回该批设备。
(三)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也有法定的禁止抵销情形:①债务人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破产申请而取得的债权的。
⚠ 考点避坑:破产受理后的互负债务,不得再主张抵销。必须是在破产受理前就已存在的、互负的到期债务,才可抵销。
四、债务人财产的“钱从哪来”: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程序本身也要花钱,这些钱先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不能先清偿普通债权。需要严格区分两者:
破产费用:诉讼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程序性支出”,只要破产程序在进行,这些钱就必须先付。
共益债务: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常见情形: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产生的债务;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⑤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等。
⚠ 清偿顺序题解题关键:看到一个“破产申请受理后新发生的债务”,先判断是破产费用还是共益债务,再确定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同属优先支付,内部按发生时间先后支付,都优先于任何债权。
五、三大破产程序——分清何时适用、谁可申请、如何转换
破产法的三大程序是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各自的适用条件和申请人规则是客观题必考点:
| 程序 | 谁可申请 | 申请条件 |
|---|---|---|
| 破产重整 | 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占注册资本1/10以上) | 有破产原因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
| 破产和解 | 只有债务人可以申请 | 具备破产原因 |
| 破产清算 | 债务人、债权人、清算责任人 | 具备破产原因 |
- 出资人可申请重整: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时,可向法院申请重整
- 债权人只能申请重整或清算,不能申请和解
⚠ 三大程序转换规则速记:
- “活”转“死”——可由当事人主动申请转换: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发生特定事由(如重整计划未获通过)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被动转换)
- “死”转“活”——破产清算宣告后不得转入重整或和解(禁止逆转换)
- 债权人申请重整,债务人不可主动申请破产清算
六、清偿顺序——普通债权的排位规则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第一顺位: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 第二顺位:税款(不含社保欠费中的个人部分,即社会保险费用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已在第一顺位)→ 第三顺位:普通债权。同一顺序不足时按比例分配。
⚠ 抵押债权不在此列: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别除权)。其优于所有顺位的破产债权。
注意:个人社保欠费中企业缴纳部分计入职工债权(第一顺位),个人欠缴部分按税务征收程序处理。
七、民商融合综合题——答题三步法
破产法近年经常和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等跨学科联动出综合题,这是主观题最高频的考查方式。答题时按这三步走:
第一步:分析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如股东会决议的成立与否、合同的效力状态等(公司法/合同法分析)
第二步:识别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后果:确认行为是否发生在破产受理前/受理后,是否会受破产程序的撤销权、取回权、待履行合同规则影响
第三步:确定债权的类型和清偿顺序:判断该笔债权是普通债权、共益债务、有财产担保债权还是劣后债权
【示例——破产程序中的股权转让处理】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丙公司股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转让给乙公司。1年后,丙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拟撤销该转让行为。请问能否得到支持?
第一步:分析行为的合法有效性。股权转让协议本身合法,但价格明显不合理,损害了丙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步:识别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后果。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关键时间点是破产受理前1年内,此项交易发生在此时间范围内。
第三步:确定股权归属。管理人申请撤销后,该股权应返还给丙公司,纳入债务人财产统一分配。
结论:可以支持管理人的撤销请求,因该交易构成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损害了债权人整体利益。
最后一句:
破产法的复习路径,按三大程序(清算/重整/和解)的时间顺序走,从破产原因→申请→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三大程序一条线拉通,再把四大“权”和清偿顺序规则背熟,法考中破产法相关的3-5分客观题就能稳稳拿下;若在综合题中遇到民商融合的破产问题,运用上述答题三步法,也能准确把握得分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