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智达 AI 辅导

读完方法,马上刷题验证。

把资讯里的备考策略落到高频题、错题本和 AI 解析里,复习节奏更稳,提分路径更清楚。

登录后继续提分
← 返回资讯列表

刑事犯罪未遂既遂判定——“总论五步法+各罪特殊规则”一张表,客观题30秒对号入座

阅读 1

“甲想偷钱,手刚伸进包里就被抓了——是未遂还是预备?”“转化型抢劫,入户盗窃打伤主人,到底定既遂还是未遂?”

每年法考刑法客观题,大约15%-20%涉及犯罪形态的判断。很多考生在这道题上丢分,不是不知道未遂既遂的概念,而是找不到一套通用的判断逻辑——拿到案例不知道该从哪一步开始推。

注:犯罪未遂既遂的判定是法考刑法客观题和主观题的高频考点,以下按“总论五步判断流程→常见罪名特殊规则→易混淆考点速判”顺序组织,建议搭配主观题答题模板同步练习。

一、总论:五步判断法

在总论层面,判定犯罪未遂或既遂,应当遵循以下顺序逐层推进——绝对不能跳步,跳了就容易得出错误结论:

第一步:看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区分预备与未遂
“着手”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是判断犯罪形态的起点。在着手之前的是犯罪预备,只能以预备犯处罚;在着手之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才是犯罪未遂

第二步:看“意志以外的原因”——区分未遂与中止
未遂与中止的核心区别:犯罪未遂的停顿,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人发现、遭到反抗等);而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这里的区分标准是“主观心里想不想继续”,而不单纯看客观原因强弱。

第三步:看“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区分未遂与既遂
犯罪既遂的基本含义是实行行为发生了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益侵害结果。实行行为与既遂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既遂。并非一有结果发生就一定构成既遂,还需要考查结果是否由实行行为所导致。

第四步:看“实行行为与既遂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因果链条不能断
实行行为与既遂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认定既遂的必要条件。如果介入因素异常且独立地导致了结果发生,切断了原行为的因果链条,则原行为只能成立未遂。

第五步:确定犯罪形态——三步优先级法
在共同犯罪中,应当先认定实行犯的犯罪形态,再按照“各犯主观停顿原因+实行犯客观停顿阶段”的公式推定帮助犯、教唆犯的犯罪形态。对一个案件中的各个具体行为,应按照“先确认是否成立犯罪→再确定犯罪性质→最后确定犯罪形态”的顺序进行审查,确保分析的逻辑完整性。

确定具体犯罪形态后,应当注意犯罪既遂后便不再成立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事后退赃退赔、挽救损失属于悔罪情节,只可能影响量刑,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二、分论:常见罪名既遂标准对照表

不同罪名的既遂标准差异较大,掌握下表是客观题拿分的关键:

| 罪名 | 既遂标准 | 常考场景 |
|---|---|---|
| 抢劫罪 | “劫取财物”或“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二者具备其一即构成既遂 | 转化型抢劫适用同一标准,不以盗窃是否既遂来判定 |
| 盗窃罪 | 通说“失控加控制说”——财物脱离权利人实际控制,且行为人建立稳定排他的非法控制 | 短暂触摸后又放回→未遂;藏匿财物时被持续追赶、财物仍在权利人可追回范围内→未遂 |
| 诈骗罪 |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 | 电信诈骗中,被害人的财产汇入指定账户、行为人实际支配钱款时认定为既遂 |
| 故意杀人罪 | “被害人死亡”+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介入因素异常且独立→未遂;正常介入因素→既遂 |
| 强奸罪 | 有争议,法考通说为“插入说”——以是否完成性交行为为标准 | 非自愿性交完成即既遂,未完成则未遂 |
| 绑架罪 | 以行为人实际控制人质为标准,完成扣押即既遂,不以是否实际勒索成功为标准 | 扣押即既遂,不以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成功为准 |
| 放火罪 | 独立燃烧说——目的物脱离引燃物能够独立燃烧 | 危险犯,独立燃烧即既遂,不以实际烧毁财产为要件 |
| 组织考试作弊罪 | 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组织行为,不以作弊成功为要件 | 司法解释明确,组织行为实施即既遂,不以作弊成功或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 |

抢劫罪的四步曲构成要件理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暴力/胁迫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取得财物)在主观题答题时非常实用。在作答时,应当先将该四步曲作为定罪的前提,再结合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则进行既遂认定。

三、高分易混淆考点速判

(一)未遂vs不能犯
不能犯指行为根本不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任何危险性,而犯罪未遂则具有客观危险性。采用“客观危险说(修正说)”:按照行为当时已存在的客观事实,以具有科学常识的公众立场判断,行为当时具有发生结果可能性的属于未遂。偶然因素导致结果不能发生的,也认定为未遂,而非不能犯。

【真题回溯】
> 甲持枪杀乙,乙穿防弹背心,子弹打在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答案是故意杀人罪(未遂),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不能因为犯罪结果未发生就认定为无罪。

(二)转化型抢劫的既未遂认定
这是近年法考和司法实务中极易混淆的考点。《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最新的裁判规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明确指出:转化型抢劫的既未遂认定,应当适用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而非依照转化前触犯罪名(如盗窃罪)的标准予以认定。因此,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打伤被害人,即使盗窃未达既遂,只要致人轻伤以上,或虽未致人轻伤但实际劫取财物,仍应认定为抢劫罪既遂;若两项均不具备,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三)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问题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以基本犯既遂为前提,还是基本犯未遂也能成立?法考多数学说认为:基本犯未遂+加重结果发生,原则上仍可成立结果加重犯。例如绑架行为虽未达到勒索财物的既遂状态(基本犯未遂),但绑架过程中致人死亡,仍可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这是法考的高频考点,命题时经常混在选项中用“基本犯未遂→结果加重犯不能成立”的错误表述考查考生的辨别能力。

(四)行为与因果关系的关联
实行行为与既遂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既遂;若实行行为与既遂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认为既遂。同时,犯罪既遂后不能再成立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两者是互斥的,不能并存。

(五)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处理
在同一案件中,存在数个侵害对象的,可能同时出现部分行为已遂、部分行为未遂的情况。司法解释明确:盗窃既遂与盗窃未遂并不适用数额累计原则,而是分别裁量、择一重处罚,其余部分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适用此原则时须注意审查是否符合“择一重”的前提要件。

(六)电信网络诈骗的特殊规则
在电信诈骗犯罪中,只要被害人的财产汇入指定账户、犯罪分子实际支配钱款的,即可认定为既遂;若未汇入指定账户的,则为未遂。认定“实际支配”时,应结合资金流向、行为人是否能够随时动用资金等因素综合判断。

(七)连续犯与盗窃既未遂的数额处理
在实施数个连续盗窃行为的情况下,部分行为既遂、部分行为未遂的,不适用数额累计原则,而应当分行为分别判断定罪,再择一重处罚,其余部分作为量刑情节。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抢劫、诈骗等连续犯罪场景,在涉及连续犯罪的案例题中务必注意。

(八)结合犯的中止
在危险犯中,如果危险状态已经达到但行为人主动有效防止实害结果发生的,可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的中止。具体处理时,应当以危险状态达到后的行为是否有效防止实害结果为标准进行判断。这一特殊情形在结果加重犯的考题中偶有涉及,需特别关注。

四、考场速判表(60秒快查)

| 问法 | 结论 | 判断依据 |
|---|---|---|
| “手刚伸进包就被抓” | 盗窃罪未遂 | 盗窃的既遂标准是“失控+控制”,手伸进包不等于控制了财物 |
| “入户盗窃后抗拒抓捕打伤主人” | 抢劫罪既遂/未遂视是否造成轻伤或劫取财物而定 | 转化型抢劫适用抢劫罪标准,不适用盗窃罪标准 |
| “甲持枪杀乙,乙穿防弹衣毫发无损” | 故意杀人罪未遂(有危险) | 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客观危险性,属于未遂而非不能犯 |
| “开枪打中乙后送医仍死亡” | 故意杀人罪既遂 | 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中途送医也不中断 |
| “绑架他人后未取得赎金” | 绑架罪既遂 | 以实际控制人质为标准,不以是否实际勒索成功为标准 |
| “抢劫未抢到钱,但造成轻伤” | 抢劫罪既遂 | 司法解释规定:劫取财物或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二者具备其一即既遂 |
| “组织考试作弊,但未作弊成功” | 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 刑法规范的是组织行为,而非作弊行为,组织行为实施即既遂 |
| “先杀人后抛尸,抛尸时被害人实际未死” | 故意杀人罪既遂/未遂视因果关系是否中断而定 | 若抛尸是杀人行为的自然延续,因果关系不中断→既遂;若中介因素独立异常→未遂 |
| “入户盗窃当场被抓住,财务未离户” | 盗窃罪未遂 | 财物未脱离户的空间范围,未脱离权利人实际控制 |

五、主观题答题模板

主观题中遇到犯罪形态的判断,按下面三段式作答:

> 结论:甲的行为构成XX罪(既遂/未遂)。
> 大前提:根据《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XX罪的既遂标准是……。
> 小前提:本案中,甲……(案情代入)。该行为符合/不符合XX罪的既遂要件,且甲停顿的原因是……(意志以外/自动放弃)。
> 结论:因此,甲构成XX罪(既遂/未遂)。

撰写答案时,应当注重表述的逻辑层次,按照以上框架分点展开,避免大段文字堆砌,以方便阅卷人快速定位采分点。

【刑法观点展示示例——故意杀人罪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 甲杀乙,乙被送往医院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甲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 结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主流观点)。
> 大前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杀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异常且独立,切断了该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既遂。
> 小前提:本案中,乙的死亡是交通事故所致,该介入因素具有异常性,独立于甲的杀人行为,切断了甲的杀人行为与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
> 结论: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乙的死亡结果不应归责于甲。

犯罪未遂既遂判定,最怕的是“跳步思考”。上考场遇到这类题,牢记“着手→停顿原因(意志以外/自动放弃)→结果与因果关系→确定形态”五步顺序,一步都不能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