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物权变动效力判定考题——10道客观题+2道案例分析,附答案与解析
"甲把房子卖给乙,还没过户,第二天又卖给丙并办了登记,房子归谁?"——这道题每年法考都在变着花样考,核心就一个判断:物权变动了没有。
物权变动是法考民法客观题和主观题的双重核心考点。客观题中,物权编每年约10-12分,其中近六成涉及物权变动的效力判断;主观题常与买卖合同、担保制度联动出综合题,分值可到6-10分。很多考生在这部分丢分,不是不知道"登记生效""交付生效"这些口诀,而是拿到案情不知道从哪一层开始推——是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还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是不动产还是动产?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
注:物权变动效力判定是民法典物权编的"总则性"核心考点,以下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动产/动产)→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善意取得"三大板块展开,每道题均附完整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 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以300万元卖给乙,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3日后办理过户登记。次日,甲又将该房屋以320万元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于当日完成过户登记。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乙可主张甲与丙的买卖合同无效
B. 丙因善意取得取得房屋所有权
C. 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 乙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的过户登记
答案:C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2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甲与乙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与丙的买卖合同同样有效,且丙已完成过户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乙无法要求甲继续履行过户义务(因房屋已归丙所有),但可依据有效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正确)。甲丙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A错误);丙基于有效合同和登记取得所有权,甲此时仍是所有权人,属有权处分,非善意取得(B错误);丙已合法取得所有权,乙无权要求撤销登记(D错误)。
2. 甲将其一辆轿车卖给乙,双方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后交付车辆。在办理过户手续前,乙因急需用车,甲便将车辆钥匙交给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乙已经取得了轿车的所有权
B. 乙仅取得了轿车的占有权
C. 乙既取得了轿车的所有权,也取得了轿车的占有权
D. 乙仅取得了轿车的使用权
答案:B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224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本案中,甲已将车辆钥匙交给乙,完成了现实交付,乙已取得轿车的占有权。但双方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后交付车辆",表明当事人另有约定,所有权并未随交付而转移。因此乙仅取得占有权,未取得所有权(B正确)。
3. 甲将其一辆汽车卖给乙,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乙取得汽车所有权,丙的抵押权不成立
B. 乙取得汽车所有权,丙的抵押权成立,但不得对抗乙
C. 乙未取得汽车所有权,丙的抵押权成立
D. 乙未取得汽车所有权,丙的抵押权不成立
答案:B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224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乙取得汽车所有权(A错误、C错误)。根据《民法典》第225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成立,但乙的所有权在先且基于交付取得,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乙(B正确)。
4. 甲将手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手机以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交付。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因乙系无权处分
B. 丙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C. 因乙系无权处分,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D. 丙取得手机所有权,但须向甲支付合理对价
答案:B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311条,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乙系无权处分人,丙为善意(不知情)、以市场价格(合理价格)、完成了交付,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构成要件,丙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B正确)。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C错误)。
5. 甲、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甲将其份额转让给丙,未通知乙,乙得知后主张优先购买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转让份额的行为无效,因未通知乙
B. 丙取得房屋所有权,乙只能向甲主张赔偿
C. 乙可主张甲与丙的转让合同无效
D. 丙不得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B
解析: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中,甲转让其份额时未通知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与丙之间的转让合同本身有效,丙取得该份额的所有权。乙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有权向甲主张损害赔偿,但不能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或要求丙返还份额(B正确)。这是法考物权变动中"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不影响物权变动效力"的常见考法。
6. 王某合法建造了一栋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自办理产权登记时起取得房屋所有权
B. 王某自房屋建成时起取得房屋所有权
C. 王某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未登记
D. 王某须经法院判决确认后才能取得所有权
答案:B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231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王某合法建造房屋,自房屋建成时即取得所有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王某若要进一步处分该房屋(如出售),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B正确)。这是法考物权变动中"非基于法律行为"的核心考法。
7. 张三死亡,留有房屋一套。其子张甲于张三死亡后第5日办理了继承公证,但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张甲自继承公证完成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B. 张甲自办理过户登记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C. 张甲自张三死亡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D. 张甲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C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230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张甲自张三死亡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不以办理继承公证或过户登记为前提(C正确)。但张甲若要出售该房屋,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8. 法院判决甲将房屋过户给乙,判决于2024年3月1日生效。甲拒不履行,乙于2024年6月1日持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24年8月1日完成过户登记。乙自何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A. 2024年3月1日
B. 2024年6月1日
C. 2024年8月1日
D. 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
答案:A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229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法院判决于2024年3月1日生效,乙自该日起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需等到强制执行完毕或过户登记完成(A正确)。
9.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3年。租赁期间,甲将房屋出售给丙并完成过户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B. 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C. 丙有权要求乙立即搬离房屋
D. 甲应提前通知乙房屋转让事宜,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答案:A
解析: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丙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与甲之间的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A正确)。
10.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房屋以200万元卖给乙,乙支付了定金50万元,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又将该房屋以220万元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丙不知情且办理了登记
B. 乙的预告登记已保障其物权,丙不能取得所有权
C. 甲与丙的买卖合同无效,丙不能取得所有权
D. 乙可主张甲与丙的买卖合同侵害其预告登记,请求法院撤销登记
答案:B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221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中,乙已办理预告登记,甲未经乙同意又将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过户,该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B正确)。丙取得所有权的前提是甲有权处分,但预告登记已锁定物权归属,甲属无权处分。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9分)
11.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中,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A. 因人民法院的判决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
B. 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
C. 合法建造的房屋
D. 通过买卖合同购买房屋
答案:ABC
解析:A正确,根据《民法典》第229条,因法院判决导致物权变动的,自判决生效时发生效力;B正确,根据《民法典》第230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C正确,根据《民法典》第231条,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D错误,买卖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动产买卖须经登记方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本题考查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记住"判决、继承、建造"这三种情形,无须登记即可取得物权,是法考每年必考的客观题。
12.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哪些属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A. 转让人无权处分
B. 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C.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D.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完成公示(登记或交付)
答案:ABCD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的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一)转让人无权处分——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即不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有偿取得,赠与等无偿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能发生善意取得。
13. 根据《民法典》规定,关于动产物权变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B.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D. 占有改定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答案:ABC
解析:A正确,根据《民法典》第224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B正确,根据《民法典》第225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正确,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错误,占有改定是否满足善意取得的交付要件存在争议,占有改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占有改定中质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占有改定方式的质权设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案例分析题(共16分)
案情:
2024年3月1日,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以300万元出售给乙,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乙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50万元,甲应于2024年6月1日前办理过户登记。同日,乙支付了定金50万元。双方未办理预告登记。
2024年3月15日,甲又将该房屋以320万元出售给丙,丙不知甲已将房屋卖给乙,双方于当日完成过户登记,丙支付了全部房款。
2024年4月1日,乙发现甲将房屋卖给了丙,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甲以"房屋已过户给丙"为由拒绝。
2024年4月10日,乙要求丙返还房屋,丙以自己是善意第三人且已办理过户为由拒绝。
请回答:
问题一(3分): 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问题二(3分): 丙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问题三(4分): 乙可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请说明法律依据。
问题四(6分): 分析本案中"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力"之间的关系,并回答:若乙于2024年3月1日办理了预告登记,本案结果有何不同?
参考答案:
问题一: 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1分)。根据《民法典》第2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后,合同即成立生效,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这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2分)。
问题二: 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1分)。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将房屋卖给丙时,甲仍享有处分权,属于有权处分。甲与丙之间签订了有效的买卖合同,且完成了过户登记,满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全部要件,丙取得房屋所有权(2分)。注意:本案中丙系基于有权处分取得所有权,而非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无权处分的场景。
问题三: 乙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式(答出任意2点即可得满分):
1. 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2分):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甲将房屋卖给丙,无法继续履行对乙的过户义务,乙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定金、赔偿损失等。
2. 主张双倍返还定金(1分):乙已支付定金50万元,根据《民法典》第587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 要求甲赔偿损失(1分):损失包括房价上涨差价损失(300万→320万,差价20万元)以及因此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问题四:
(1)本案中,"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力"的关系(3分):根据《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力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签订买卖合同(债权行为)仅产生债权效力,物权变动须待登记(物权行为)完成后方才发生。甲与乙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未办理登记,故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与丙的买卖合同亦有效,且完成了登记,故丙取得房屋所有权。这就是民法的"区分原则"。
(2)若乙办理了预告登记,本案结果(3分):根据《民法典》第221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若乙在签订合同后及时办理预告登记,甲未经乙同意再将房屋卖给丙,即使完成了过户登记,该处分行为也不发生物权效力,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乙在办理本登记后可取得所有权。但预告登记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四、客观题考场速判卡(60秒快查)
| 题干情景 | 结论 | 核心规则 |
|---|---|---|
|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未办理登记 | 合同有效,物权未变动 | 《民法典》第215条(区分原则) |
| 一房二卖,后手已办理登记 | 后手取得所有权 | 登记生效主义(《民法典》第209条) |
| 动产(非车船)已交付,未登记 | 买受人取得所有权 | 交付生效(《民法典》第224条) |
| 汽车已交付,未登记,原车主抵押给善意第三人 | 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抵押权成立但不得对抗买受人 | 机动车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225条) |
| 无权处分人将动产以合理价格卖给善意第三人且已交付 | 第三人善意取得 | 善意取得四要件(《民法典》第311条) |
| 合法建造房屋,未办产权登记 | 建造人自建成时取得所有权 | 非基于法律行为变动(《民法典》第231条) |
| 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未办过户 |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取得所有权 | 非基于法律行为变动(《民法典》第230条) |
| 法院判决房屋过户,判决生效后未执行 | 自判决生效时取得所有权 | 非基于法律行为变动(《民法典》第229条) |
|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办理过户登记 | 不发生物权效力 | 预告登记的保全效力(《民法典》第221条) |
| 占有改定方式是否满足善意取得的交付要件 | 是否满足有争议 | 占有改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买卖合同无效时,物权变动能否发生 | 买卖合同无效不必然导致物权变动无效 | 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相区分,物权行为的效力应独立判断 |
| 误信登记公信力(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错误) | 善意第三人信赖登记而取得所有权的,可善意取得 | 不动产善意取得,不以登记名义人是否有权处分为前提 |
物权变动效力判定,核心就三件事:一看是不是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是则查公示要件(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否则直接对号入座(判决/继承/建造)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特殊动产(车船等)还需要额外判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记住"三件套":判决、继承、建造,无须登记即可取得物权,但处分前须先登记。把上文的速判表记牢,客观题30秒内对号入座;案例分析题按"定性→规则→案情匹配→结论"四步走,把"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力"分开判断、把"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区分清楚,物权变动效力题,每一步都走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