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垄断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垄断四大行为+不正当竞争七行为,两法对比速判表,主客观通用
“几家奶茶店凑在一起商量统一涨价,属于什么违法行为?”“市场份额刚过一半,能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吗?”——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是经济法每年必考的内容,客观题稳定在2-3分,主观题偶尔与民法综合联动。很多考生在这部分丢分,不是不知道法条,而是搞不清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分工与边界——前者管“排除、限制竞争”(市场失灵),后者管“不守规矩的竞争行为”(商业乱象)。
一、两法的核心分工——“垄断”vs“不正当竞争”
两法是竞争法体系的两大支柱,职能截然不同:
| 维度 | 反垄断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
| 核心逻辑 | 管“有没有竞争”——市场垄断、竞争缺失 | 管“规矩不规矩”——有竞争但不正当 |
| 保护法益 | 保护竞争机制本身不被破坏 | 保护竞争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 典型行为 |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 | 混淆、贿赂、虚假宣传、商业秘密、诋毁、不当有奖销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
| 法律责任 |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上年度销售额1%-10%),引入公益诉讼 | 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上限500万),引入个人责任 |
| 惩罚力度 | 更重(对垄断行为威慑强) | 较重(对内卷式竞争有约束) |
口诀速记:“反垄断管无竞争,反不当管不规矩。”
二、反垄断法四大垄断行为规制——客观题核心题眼
垄断行为共四种,法考特别重视前三种的认定与适用。
垄断行为一: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竞争者之间):
- 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固定价格卡特尔)
-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限制产量卡特尔)
-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分割市场卡特尔)
-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限制技术卡特尔)
- 联合抵制交易(联合抵制卡特尔)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上下游之间):
-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豁免情形(可抗辩):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为提高中小经营者效率;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因经济不景气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此外,符合条件者还须证明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利益。
新增“轴辐协议” :2022年修法明确,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常见于电商平台组织商家统一涨价,需区分“轴心经营者”与“辐条经营者”的责任。
> 速判口诀:“竞对同行定价格、分市场、限产量、抵交易,横向垄断要提防;上下链条定价格,纵向垄断需注意;修技节能保经济,豁免情形可抗辩;平台组织商家涨,轴辐协议单独算。”
垄断行为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
-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竞争状况
- 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 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推定制度(选择题必背):
- 一个经营者份额≥ 1/2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两个经营者份额合计≥ 2/3 →推定具有
- 三个经营者份额合计≥ 3/4 →推定具有
(份额不足1/10的经营者除外,且可反证推翻)
滥用行为类型(客观题直接判):
①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②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掠夺性定价)
③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④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限定交易)
⑤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
⑥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口诀速记:“一超半数定地位,两超三分三超四分之三;高低定价需公平,低于成本无理由;拒绝搭售加限交,差别待遇也当罚。”
垄断行为三:经营者集中(★★★☆)
涉及合并、取得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达到国务院规定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
审查因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对市场的控制力、市场集中度、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
新增“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2026年关注焦点):经营者集中案件依行业属性、涉案金额、市场地位等指标区分简易案件与普通案件,适用差异化审查程序,属于时效性较强的考点。
垄断行为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垄断)(★★★)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常见形式:限定交易、地方保护、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等。
法律后果: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七种行为。2025年新修订版本已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1. 混淆行为(仿冒行为)(★★★★★)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2025年修订新增:
-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图标”明确为混淆行为
-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属于混淆行为
- 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
-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新增“内卷式竞争”条款:2025年修订明确禁止以商业诋毁、恶意补贴等方式进行“内卷式”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秩序。
2. 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2025年修订新增:
- 明确对行贿、受贿行为的双向禁止
- 增加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
- 罚款上限由30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
3. 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025年修订新增:
- 误导对象从“消费者”扩展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 新增“虚假评价”行为种类,明确不得通过“虚假评价”方式帮助他人实施虚假宣传
- 取消虚假宣传罚款20万元的下限,提供更灵活的空间
4.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5. 商业诋毁行为(★★★)
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2025年修订新增“指使行为” ,明确指使他人实施商业诋毁的,指使者与被指使者承担连带责任。
6.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万元。2025年修订明确了有奖活动开始后经营者不得随意变更有奖销售信息。
7.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2025年修订新增:明确禁止“滥用平台规则”“数据侵权”“以不正当方式获取数据(如爬取竞争对手用户评价)”等行为。典型案例:平台强制要求商家“二选一”(“618”“双11”期间要求商家独家合作),涉及“滥用平台规则”条款。
口诀速记:“假冒混淆先别做,商业贿赂要不得;虚假宣传障眼法,商业秘密别泄露;商业诋毁伤和气,抽奖5万别过头;网络二选一不能要,七种行为都别碰。”
四、两法速判对比表——考场30秒对号入座
| 题干行为描述 | 定性 | 适用法律 | 核心判断依据 |
|---|---|---|---|
| 同行几家协商统一涨价、划分区域 | 垄断协议 | 《反垄断法》 | 竞争者间横向协同 |
| 生产商强制经销商统一零售价 | 纵向垄断协议 | 《反垄断法》 | 上下游间固定转售价格 |
| 占有市场份额70%的企业 | 市场支配地位 | 《反垄断法》 | 推定1/2 |
| 以不公平高价销售、搭售、拒绝交易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反垄断法》 | 行为类型清单对照 |
| 地方政府发文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招标 | 行政垄断 | 《反垄断法》 | 行政权力滥用 |
| 冒用知名商品包装装潢 | 混淆(仿冒)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引人误认 |
五、法律责任速查卡
| 违法类型 | 罚款额度 | 其他责任 |
|---|---|---|
|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上一年度销售额 1%-10% | 没收违法所得 |
| 尚未实施垄断协议 | ≤ 50万元 | 有处罚,防患未然 |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虚假宣传等 | ≤ 500万元 | 个人责任(法代/主要负责人连带) |
| 商业贿赂 | ≤ 500万元 | 个人责任,行贿受贿双向处罚 |
| 经营者集中违法实施 | ≤ 上一年度销售额10% | 责令处分股份、资产、转让营业等 |
公益诉讼特别提示:根据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设区的市级以上”是客观题数字陷阱,必须精确记忆,不可漏掉“市级”与“县级以上”的区别。
六、主观题答题模板(IRAC三段论)
> 结论:被诉行为构成XX(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
> 大前提:根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X条,……[法律规则]。
> 小前提:本案中,[案情事实分析],符合/不符合适用条件。
> 结论:因此,该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垄断协议题目使用“可反驳的违法推定”思路——先认定行为属于横向/纵向垄断协议范围,若经营者主张豁免,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七、考场速查卡(60秒快查)
| 问题 | 答案 |
|---|---|
| 反垄断法管什么行为 | 四种垄断行为 |
| 反不正当竞争法管什么行为 | 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
| 横向垄断协议谁之间达成 |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 |
| 纵向垄断协议谁之间达成 |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 |
| 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份额标准 | 单个≥ 1/2,两个合计≥ 2/3,三个合计≥ 3/4 |
| 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谁 | 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 |
| 混淆行为能援引权利人注册商标 | 权利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 |
| 有奖销售抽奖最高奖金额 | 5万元,超过即违法 |
| 商业诋毁2025年新增连带责任类型 | 指使行为,指使者与被指使者连带 |
|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新增情形 | 数据侵权、滥用平台规则 |
| 反垄断公益诉讼起诉主体 |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
| 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罚款 | 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 反垄断执法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垄断不正当竞争考题,核心在于分得清边界+辨得明行为。反垄断管“谁把市场搞死了”(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管“谁在市场上瞎搞”(不守规矩)。每类行为抓住题干关键词、对照类型清单,客观题30秒内锁定答案;主观题按IRAC三段论展开,结论、规则、案情匹配、结论清晰呈现。